热海大办〔2020〕130号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基建项目信息
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基建项目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基建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9日学校第26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
基建项目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基建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全校师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信息公开的范围分为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社会公开”)和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以下简称“校内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基本建设管理处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学校领导、分级负责、校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进行。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建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组长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由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基本建设管理处副处长担任,成员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各科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工作小组在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综合档案科负责统筹协调,各科具体负责所负责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七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公开、及时、透明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八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网站是提供信息服务的第一平台,是我校基建新闻宣传的重要阵地,在促进基建管理、服务社会公众、打造廉洁高效的服务型“网上基建”、深化基建信息公开等方面应当发挥重要作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运行”的原则,做到网站管理职责明确、网站建设科学合理、网站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及时规范。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办公地点、办公电话;基本建设管理处内部规章制度;“三重一大”事项;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和校区规划;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果;基本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投标和中标信息;其他需要公开接受监督的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网站、校园网信息公开。
(一)基本建设管理处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办公地点、办公电话在校园网、基本建设管理处网站上公开。
(二)基本建设管理处规章制度在处网站上公开。
(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果在基本建设管理处网站上公开。
(四)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中标信息在学校校园网上公开。
(五)基建项目参建单位履约信用评价结果在学校校园网上公开。
第十一条 工作会议、报告等形式信息公开。
(一)“三重一大”事项、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和校区规划,通过处务会议、中层干部会议等形式讨论决定并按规定报送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
(二)不定期在党委会、干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离退休教职工情况通报会、民主党派座谈会、学生代表大会等会议上通报学校基建重要改革、发展与决策信息。
(三)根据需要在学校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或在省政务中心网站公开。
第六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基建职能部门申请获取学校基建项目相关信息。采取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以及获取信息的形式等。
第十三条 基建职能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四)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基建职能部门掌握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 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公开之前,应当征询第三方或当事人意见,第三方或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若相关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应当将拟公开的相关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或当事人。
第十五条 对获取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场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第十六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基建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计算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期限计算。期限计算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
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范施工现场人员工资拖欠,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实名制管理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依法依规实施代管制的代管项目,代管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确实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基本建设管理处做好监督工作。
第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要求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检查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第五条 学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不能无故拖欠工程款。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收到学校支付的工程款后,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学校加强监管,将农民工工资保障纳入基建项目参建单位履约信用评价管理体系中,发现施工总承包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按照《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基建项目参建单位履约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必须有约束施工总承包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条款。
第八条 学校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2.5%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指定的帐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学校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持银行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备案,领取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委托银行为该项目的农民工发放工资。
第十一条 专用帐户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将上月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于当月15日前送委托银行,由所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每月向学校报送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凭证、专户资金缴存信息、资金支付等材料。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记内容,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工资专用账户、未按时报送或虚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的,学校将上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由于学校的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从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由于施工企业的原因导致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可从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其他应依法支付的拖欠克扣本单位、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可以从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
第十八条 加强对工资保证金的追缴补充。学校和施工企业原交纳的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克扣的劳动者工资后,低于规定标准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签订合同有关规定
1.施工企业依法分包给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的,必须依法订立分包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2.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和结算方式,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进行用工备案;
3.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凡因无用工资格的组织、个人承包建筑工程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发现有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为的,基本建设管理处或代管单位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工资专用账户、未按时报送或虚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的,工程监理单位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记内容、未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列入学校信用评价失信黑名单,建议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视其情况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无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后,银行按规定撤销工资专用账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2.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参
考文本)
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
附件1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兹有单位于年月日在 行开立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代码为, 开户银行:账户为。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发包人):
乙方(总承包人):
丙方(银 行):
甲、乙、丙三方对 工程项目,根据《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 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委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乙方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 托管期限。
丙方对专户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专用账户开户之日至撤销之日为止。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海南省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和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
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予以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拨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责令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丙方应免费为农民工办工资卡。在工资发放后,应将工资支付信息免费传送至实名制管理系统和农民工本人。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
第十条 甲方未按规定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工资专款资金,给农民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提供虚假工资清单,给甲方和农民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而给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附件3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总承包人)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表报送甲方,其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支付的工资作为甲方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乙方要对聘用的农民工信息进行采集登记和进退场登记,甲方应该为乙方登记提供方便。
2.甲方委派为劳资专管员,乙方委派为劳资专管员,负责农民工的信息采集、用工登记,劳动考勤、工资编制、审核、上报、发放等工作。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倍向乙方追偿,从剩余劳务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基建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基建项目监督管理机制,针对基建项目各参建单位,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勘测、设计、预算、施工、监理、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等单位,实施在建项目建设全过程有效监管,确保学校基建项目的建设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的所有基建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强化管理与加强监督并重。
第二章 监督体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基建项目参建单位监督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由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基本建设管理处副处长担任,成员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全体成员及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工作小组在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基建项目各参建单位在建设过程各环节中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六条 工作小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学校相关制度、政策,履行全方位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工作小组依据合同相应条款、政府规定及行业规范监督管理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基建项目参建单位履约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依时对参建单位进行履约信用评价。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八条 工作小组依据合同条款、相关制度、政府规定及行业规范监督管理主要参建单位的内容:
(一)对预算编制单位监督管理
1.加强预算审核工作,确保所有的预算必须进行预算审核。对预算单位编制的预算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不超概、不漏项、不错项,真实反映施工图内容,符合现场施工环境及条件;
2.预算编制单位是否按合同工期提交预算书,超过工期,责令预算单位限期完成,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3.督促预算编制单位按预算审核单位提出的审核意见及时调整预算,如不按期调整,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4.预算编制单位对于预算准确性负责,若与预算审核差额大于3%,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二)对招标代理单位的监督
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2.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超越委托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4.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所承揽的招标代理业务转包或分包;
5.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6.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7.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需经招标人审核;
8.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招标代理业务;
9.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更换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等人员;
10.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进行招标代理工作;
1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程序提交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三)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2.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4.资质资格监督:
(1)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及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杜绝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5.人员管理监督: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按投标书承诺的项目负责人等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人员需更换的,经项目业主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
6.工作实施监督:
(1)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2)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自然灾害影响除外);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6)设计单位应对所编制的概算书(含聘请的第三方造价机构编制的概算书)准确性负责,不得出现错项、漏项等情况。如在预算评审阶段出现预算超概算情况,按相关约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7.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程序提交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四)对施工单位监督管理
1.质量监督管理:
(1)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项目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是否按合同和投标文件承诺进行配备。对施工单位质量体系不健全的,不按规定配备人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合同约定条款处罚,直到满足施工要求为止;
(2)施工单位是否及时提交材料设备计划清单,并按时、按质、按量组织各类材料进场,是否按程序及时办理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及检测手续;验收、检测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准投入使用,如发现施工单位将不合格材料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材料用于工程上,除无条件返工外,建设单位有权按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3)施工单位是否及时上报各项技术、材料的商洽、变更、签证,是否存在擅自变更的情况。如发现施工单位擅自对技术和材料进行变更,除无条件返工、变更签证不予受理外,建设单位有权按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4)施工单位是否按规范程序对各道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验。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施工单位须立即整改,复验通过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未经工序、分部分项验收而直接进入下道工序的,除无条件返工外,建设单位有权按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和工期延误索赔。
2.安全监督管理:
(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健全,项目安全机构的建立及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合同和投标文件承诺配备到位;
(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安全应急预案及专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方案;
(3)施工单位是否按相关制度和方案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工人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等;
(4)不定期抽检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记录、垂直运输设备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等相关安全资料是否完善齐全;
(5)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主要是洞口、临边、防护架等安全措施及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的检查。
3.施工进度管理:
(1)施工单位是否编制项目施工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及周进度计划,并及时报送监理单位审查、审批,完善手续等;
(2)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按其编制的各项进度计划投入人力、物力完成施工任务。若出现进度滞后,须查找原因并编制纠偏计划,限期纠偏,否则给予相应处罚;
(3)施工单位进度计划的调整是否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批。
4.农民工工资保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海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严格要求签约参建单位完成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缴纳;
(2)督促参建单位进行农民工的实名登记和定期动态跟踪数据统计。
(五)对监理单位的监督
1.监督监理单位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
(1)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合同和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资质和数量要求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见证员等;
(2)监理人员的更换是否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2.监理单位是否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是否按时召开监理例会,并及时送发监理例会纪要和监理月报。
3.监督监理单位对质量的控制:
(1)监理单位是否按行业规范及标准强制性条文审核、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各专业施工方案;
(2)监理单位是否按程序对材料、设备等进场进行严格的验收把控;
(3)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要求做好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4)监理单位是否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跟班旁站监督;是否掌握工程现场情况及有关数据;
(5)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建筑行业规范组织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
4.监理单位对安全管理的控制:
(1)监理单位是否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检查,是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建设单位;
(2)监理单位是否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及督促工作,是否对不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作出处罚处理。
5.监督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的控制:
(1)监理单位是否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总进度计划、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季度、月度的具体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监理单位是否了解施工单位人、材、机的投入情况,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偏差或延期后,是否针对性提出滞后原因,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确保工程进度完成;
(3)监理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如实复核施工单位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审核工程进度款并及时上报建设单位。
(六)对代管单位的监督
对代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海南热带海洋学院代管项目管理监督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九条 在基建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并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条 工作小组成员不得以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策;不得接受基建项目参建单位赠送的礼金、信用卡、各种有价证券;不得从事与基建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得参与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在基建项目参建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向投标方泄露标底和商业秘密;不得徇私舞弊、围标串标。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对在项目建设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贪污受贿以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问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基建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基建项目监督管理机制,针对基建项目各参建单位,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勘测、设计、预算、施工、监理、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等单位,实施在建项目建设全过程有效监管,确保学校基建项目的建设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的所有基建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强化管理与加强监督并重。
第二章 监督体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基建项目参建单位监督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由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基本建设管理处副处长担任,成员由基本建设管理处(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全体成员及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工作小组在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基建项目各参建单位在建设过程各环节中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六条 工作小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学校相关制度、政策,履行全方位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工作小组依据合同相应条款、政府规定及行业规范监督管理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基建项目参建单位履约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依时对参建单位进行履约信用评价。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八条 工作小组依据合同条款、相关制度、政府规定及行业规范监督管理主要参建单位的内容:
(一)对预算编制单位监督管理
1.加强预算审核工作,确保所有的预算必须进行预算审核。对预算单位编制的预算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不超概、不漏项、不错项,真实反映施工图内容,符合现场施工环境及条件;
2.预算编制单位是否按合同工期提交预算书,超过工期,责令预算单位限期完成,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3.督促预算编制单位按预算审核单位提出的审核意见及时调整预算,如不按期调整,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4.预算编制单位对于预算准确性负责,若与预算审核差额大于3%,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二)对招标代理单位的监督
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2.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超越委托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4.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所承揽的招标代理业务转包或分包;
5.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6.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7.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需经招标人审核;
8.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招标代理业务;
9.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更换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等人员;
10.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进行招标代理工作;
1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程序提交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三)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2.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4.资质资格监督:
(1)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及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杜绝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5.人员管理监督: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按投标书承诺的项目负责人等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人员需更换的,经项目业主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
6.工作实施监督:
(1)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2)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自然灾害影响除外);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6)设计单位应对所编制的概算书(含聘请的第三方造价机构编制的概算书)准确性负责,不得出现错项、漏项等情况。如在预算评审阶段出现预算超概算情况,按相关约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7.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程序提交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四)对施工单位监督管理
1.质量监督管理:
(1)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项目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是否按合同和投标文件承诺进行配备。对施工单位质量体系不健全的,不按规定配备人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合同约定条款处罚,直到满足施工要求为止;
(2)施工单位是否及时提交材料设备计划清单,并按时、按质、按量组织各类材料进场,是否按程序及时办理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及检测手续;验收、检测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准投入使用,如发现施工单位将不合格材料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材料用于工程上,除无条件返工外,建设单位有权按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3)施工单位是否及时上报各项技术、材料的商洽、变更、签证,是否存在擅自变更的情况。如发现施工单位擅自对技术和材料进行变更,除无条件返工、变更签证不予受理外,建设单位有权按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4)施工单位是否按规范程序对各道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验。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施工单位须立即整改,复验通过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未经工序、分部分项验收而直接进入下道工序的,除无条件返工外,建设单位有权按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和工期延误索赔。
2.安全监督管理:
(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健全,项目安全机构的建立及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合同和投标文件承诺配备到位;
(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安全应急预案及专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方案;
(3)施工单位是否按相关制度和方案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工人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等;
(4)不定期抽检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记录、垂直运输设备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等相关安全资料是否完善齐全;
(5)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主要是洞口、临边、防护架等安全措施及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的检查。
3.施工进度管理:
(1)施工单位是否编制项目施工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及周进度计划,并及时报送监理单位审查、审批,完善手续等;
(2)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按其编制的各项进度计划投入人力、物力完成施工任务。若出现进度滞后,须查找原因并编制纠偏计划,限期纠偏,否则给予相应处罚;
(3)施工单位进度计划的调整是否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批。
4.农民工工资保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海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严格要求签约参建单位完成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缴纳;
(2)督促参建单位进行农民工的实名登记和定期动态跟踪数据统计。
(五)对监理单位的监督
1.监督监理单位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
(1)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合同和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资质和数量要求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见证员等;
(2)监理人员的更换是否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2.监理单位是否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是否按时召开监理例会,并及时送发监理例会纪要和监理月报。
3.监督监理单位对质量的控制:
(1)监理单位是否按行业规范及标准强制性条文审核、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各专业施工方案;
(2)监理单位是否按程序对材料、设备等进场进行严格的验收把控;
(3)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要求做好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4)监理单位是否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跟班旁站监督;是否掌握工程现场情况及有关数据;
(5)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建筑行业规范组织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
4.监理单位对安全管理的控制:
(1)监理单位是否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检查,是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建设单位;
(2)监理单位是否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及督促工作,是否对不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作出处罚处理。
5.监督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的控制:
(1)监理单位是否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总进度计划、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季度、月度的具体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监理单位是否了解施工单位人、材、机的投入情况,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偏差或延期后,是否针对性提出滞后原因,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确保工程进度完成;
(3)监理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如实复核施工单位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审核工程进度款并及时上报建设单位。
(六)对代管单位的监督
对代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海南热带海洋学院代管项目管理监督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九条 在基建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并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条 工作小组成员不得以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策;不得接受基建项目参建单位赠送的礼金、信用卡、各种有价证券;不得从事与基建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得参与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在基建项目参建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向投标方泄露标底和商业秘密;不得徇私舞弊、围标串标。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对在项目建设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贪污受贿以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问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
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以不超概算为原则,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技术核定等对原设计图纸提出相关修改的资料。
第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本办法执行相关工程变更工作,否则所发生的变更、签证在办理结算时不予采用。
第四条 对于正式发出的工程变更单,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执行,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的前提下,变更应有利于结构优化和使用功能的改善,工程造价合理,保证施工质量、工期和安全;
(二)一般不得先施工后补手续或事后补图,如遇特殊情况应在得到建设单位书面批准后先行施工,但须在7日内补办变更手续,否则该工程变更视为无效;
(三)同一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必须按一个变更提出申请,不得划分成多个分项工程增加变更次数;
(四)未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变更,不能作为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五)严禁为迎合施工单位的利益进行工程变更;
(六)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变化,应办理基建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在出具变更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先提出相关工作联系单或工程洽商单,其内容应包括:
(一)变更申请人;
(二)变更原因;
(三)变更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变化及对工期的影响;
(四)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批复意见。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变更申请提出后,监理单位审核工程变更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核工程变更造价合理性,审核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并签署审核意见;设计单位审核工程变更是否满足设计规范及原设计要求,并签署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进行申报或批复,并按批复意见向监理单位出具工程变更审批意见,由监理单位下发给施工单位。
(一)工程变更预(估)算金额0.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基本建设管理处公章;
(二)工程变更预(估)算金额0.5万元及以上不足1万元的,由项目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基本建设管理处主要领导审批并加盖基本建设管理处公章;
(三)工程变更预(估)算金额1万元及以上不足5万元的,由基本建设管理处报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批;
(四)工程变更预(估)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不足50万元的,由基本建设管理处报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批,校长批准;
(五)工程变更预(估)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万元的,由基本建设管理处报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批,校长批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六)工程变更预(估)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基本建设管理处报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批,校长批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
第八条 工程变更资料应及时归档,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通知单及相关佐证材料。工程变更通知单原件(至少一式四份)统一由基本建设管理处施工管理科向施工方、监理方等相关各方下达(发),实行签收发放制度。原件除基本建设管理处留存1份外,应向甲方项目负责人提供1份复印件,以督促设计变更的落实和实施。
第九条 参建各单位若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其责任单位及个人承担因变更造成相关工程质量安全、造价等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基建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附件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基建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审批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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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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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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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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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 |
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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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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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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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科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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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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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 (跟踪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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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基建副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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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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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审批意见”根据权限签署; 2、审批单须依次严格编号,变更后总造价须填写在合同总价基础上计取本次变更及以往所有发生的变更、签证后的工程总造价; 3、审批单一式六份,财务、审计、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持有一份,报工程结算一份,用于总造价控制。 |
抄送:校领导,行政各部门。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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