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规章制度

琼州学院三亚校区建设廉政规定(试行)
时间:2013-08-03

  为圆满完成三亚校区建设任务,做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推进三亚校区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海南省有关建设工程加强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我院三亚校区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三亚校区建设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三亚校区建设中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二、三亚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三亚校区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拟处理意见后报学院党委决定。 

  三、三亚校区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的现场指挥。建设工程中的所有业务洽谈、现场签证、材料设备采购等需要见证的工作,特别是现场签证,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参加,不得单独行事 

  四、三亚校区建设坚持按制度办事,用机制管人,所有人员须严格执行《三亚校区建设管理制度》。 

   五、在三亚校区建设中,学院各领导干部及其他成员,不准利用职权或关系干预和插手三亚校区建设工程承发包、物资购销等工作。 

  六、三亚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做到十个不准”,即: 

  1、不准以个人决定代替应由集体决定的事项。 

  2、不准泄露须保密的工作情况和经济信息。 

  3、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违反规定干预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 

  4、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施工方、监理方、材料和设备供应方等(以下简称相关方)索要各种名义的回扣和好处费。 

  5、不准在相关方报销任何应由学院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不准损害学院利益、徇私舞弊,为相关方或他人谋取利益。 

  7、不准接受相关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馈赠;无法拒绝的应到学院纪委登记、上交。 

  8、不准接受相关方为自己的配偶、子女和亲友提供任何名义的利益。 

  9、不准向相关方介绍自己的配偶、子女和亲友从事与三亚校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准自己的亲属参与由相关方承接的其他工程的经济活动。 

  10、不准接受相关方以劳务费、加班费、津贴等各种名义提供的酬金,谢绝相关方人员的家访 

   七、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成本人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一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