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基建项目招标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项目招标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海南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管〔2003〕205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使用国有资金(包括部分使用)或国家融资投资以及学校自筹的各类建设、修缮、装饰、校园绿化美化工程及其配套项目,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项目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以及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均应履行招标程序。
第三条 我校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凡属于学校规定应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基建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 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依法接受监督。学校监察审计处依法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七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学校规定应招标基建项目的招标工作。
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了解项目的概况、设计方案和概算;
2、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考察;
3、组织项目的招标,包括委托招标代理,信息发布,审核招标文件,监督资格预审、评标、开标,中标结果公示,文件归档等;
4、对项目合同进行审核;
5、对经过招标的项目跟踪考察,了解中标人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学校招标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由工作领导小组按国家有关法规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投标活动须进入地方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进行。邀请招标由学校基建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实施评标工作。
考虑审计工作的连贯性以及有利于投资控制,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栏标价由学校监察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基建处配合做好提供施工图和相关工作。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由工作小组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条 应该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党委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1、各类建设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与基建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总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筑和基础设施的修缮、装饰项目;校园绿化美化工程项目;配套工程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工程项目监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物业管理、电梯维修保养等项目。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项目已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2、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5、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编制的工程预算已经完成且经监察审计处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的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我校的招标(特殊专项需另具备相应资质)。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可以参加校内组织的修缮、装饰和校园绿化、美化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招标。
与学校有过法律纠纷的法人单位无投标资格。在学校承揽过工程,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施工质量令使用方不满意或者在服务中出现重大过失,经过核查属实的法人,将视情节轻重限制其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十四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学校不接受任何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所有经济业务授权委托给其分支机构或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学校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有以上任何行为的投标人,学校一经调查落实,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第十六条 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主持,在学校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开标时由学校监察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
第十七条 在确保学校利益的前提下,评标方法可选用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或者有利于学校管理和有效降低学校投资成本,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十八条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更正的。
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
4、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6、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7、施工投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第十九条 定标的方法:评标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经讨论研究后,可以按照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
1、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2、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经查实有串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经查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质疑不能在限期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书面说明的。
4、经查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第二十条 招投标过程中所有活动的记录,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用户报告、批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邀标文件、投标书、开标会议记录、评分表、中标结论、中标人的情况及签订的正式合同等材料,由工作小组整理存档。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需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以化整为零、故意减少工程量以降低合同总价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责任人:
1、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影响中标结果的;
2、擅自提高中标标准的;
3、与投标人违规串通应标的;
4、开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6、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情况的;
7、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的;
8、私下订立背离已经招标确定的项目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馈赠,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以及合同内容与招标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有关时,招标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学校招标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法令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琼州学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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