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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州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3-08-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能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校长对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全面责任,学校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三亚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报基本建设计划、对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组织竣工验收等;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各环节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基建计划及合同管理 

  第五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学校党委批准下达后,全校基本建设各项工作必须围绕计划进行,财务核算对象以计划项目为基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额以计划为依据。 

  第六条 严格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三亚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基建处)应将学校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项目立项批复及时报送计划财务处,作为计划财务处控制预算及付款的依据。没有经批准的计划项目不得动工建设,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基建计划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应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及时筹措和安排资金。国拨、自筹、信贷资金落实到位后,按资金来源渠道、工程项目分别入账核算,不得相互挪用。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批复、资金落实后,三亚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基建处)、监察审计处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工作。 

  第九条 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由三亚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基建处)草拟合同文本,监察审计处、院办公室、财务计划处会签,主管基本建设工作的副校长审核,校长签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预算编制、委托审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第十条 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合同条款。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合同部分条款的,按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工程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据施工图编制预算。由施工图设计单位或监察审计处委托的有资质中介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预算超过基本建设计划10%的,必须按基本建设计划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预算必须经学校监察审计处组织审计;施工图预算经评审后方可作为施工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 所有工程项目施工前三亚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基建处)必须将工程预算和用款计划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据此安排资金。 

  第四章 基建工程款的拨付 

  第十五条 根据财务管理和资金支付的要求,三亚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基建处)必须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施工招标文件﹑开工报告﹑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工程进度报表﹑竣工报告等资料。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必须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填制已完工程进度报表;监理公司审核后签发支付令;学校现场代表签署审核意见后,主管领导签批;计划财务经审查资料后按实际进度办理付款手续。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安排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3)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4)有工程质量问题;  

  (5)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6)与合同条款规定不符合的。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应定期到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度和施工内容,一旦发现实际施工进度与工程进度表所列工程进度不符或工程建设内容与基建计划内容不符,应立即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并及时向校长或主管副校长汇报。 

  第十八条 必须坚持单位工程施工图和技术交底文件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必要的变更须经三亚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基建处)汇同设计单位提出书面变更意见;重大变更或增加造价10%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批准。否则,计划财务处不予拨付变更部分工程款。 

  第五章 工程建设成本核算与管理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应设置基建会计岗位,负责正确、及时核算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 学校工程建设成本核算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在不违反概()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基建会计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应按项目核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加强日常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项目多,费用大,归集分摊时必须细致合理。  

  第二十四条 基建管理费按年度包干使用,年度包干指标计划财务处根据当年基建工程量的多少确定。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第六章 基建工程决算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由计划财务处组织竣工决算。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单项工程完工后,必须在工程正式验收之日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工作,全部工程完工并正式验收之日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总决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计划财务处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七条 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三亚校区建设指 

  挥部办公室(基建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已有规定外, 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三亚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基建处)要配合计划财务处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准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决算完成之前,计划财务处应预留工程合同总造价10%的工程款。工程决算完成并收到施工单位开来的正式发票、确认完税凭证后安排支付结算末款,其中,预留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满后按维保责任多退少补。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决算需经三亚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基建处)、审计处审核(审计处无法承担的审计项目,报主管副校长校长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学校主管基本建设的副校长签字并报经校长审批后上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凡单项维修工程、装饰工程、绿化工程在20,000元以上的项目,其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计财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琼 州 学 院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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