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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州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3-08-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进度,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障科教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琼州学院利用各种资金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建设项目,也适用于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招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种职能划分基本建设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决策机构职责 

  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负责审定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因需调整方案规划和投资计划;招投标定标报告和工程结算报告。成立基建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工程招标方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单位。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基建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设备处、校办企业与后勤管理处、监察审计处等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 

  第六条 执行机构职责 

  基建处是基建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申报基本建设项目;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落实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办理地上附着物清理手续;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组织工程施工管理,监控工程质量、建设进度;提出工程进度款拨付意见;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建设项目的总体验收。负责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审定工程招标方案。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资金管理。监控基建投资计划。对签订与工程项目有关经济合同提出意见。审批和拨付基建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 

  国有资产与设备处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中配套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器具招标采购与安装。 

  第七条 监督机构职责 

  监察审计处负责审核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合同;负责监督招标评标过程。 

  第三章 基建规划 

  第八条 由基建处牵头,校办、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与设备处、校办企业与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参加,编制基本建设规划。 

  基本建设规划要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力求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要,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基本建设规划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研究通过后,印发全校执行。 

  第九条 基建处依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等有关标准要求,结合海南省政府和三亚市城市规划要求,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规划设计研究机构编制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 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报属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经批复的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具有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是实现学校科教事业发展目标,按程序、分步骤进行建设的蓝图,是编制本校基本建设计划、指导单体建筑设计和建筑定点的依据。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临时性建筑和修缮项目应严格执行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随意插建不符合规划的工程。凡未经批准乱搭、乱建的建筑物,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应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 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实际变化情况,每五年或者十年修编一次。除此之外,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进行修改、调整,应报基建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确立规划的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 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监督由监察审计处负责。 

  第四章 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必须遵循项目建议、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等程序,完成项目前期研究工作,最后制定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 

  学校教学、实验或行政用房、学生公寓、教工住宅、生活福利及其他用房,由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模和现使用房产情况,对拟建设项目进行使用要求及使用情况分析,提出建设建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编写项目建设意向书,就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提出书面意见,报基建处;基建处组织论证项目建设可行性,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提出立项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经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 

  立项建议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由基建处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其中,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设备与器具购置、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必须完整配套,确保项目一经建成即可投入使用。 

  复杂、大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聘请具备相关经验的专家召开评审会议予以评审。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与概算 

  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或核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或核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额,采用限额设计的形式,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并按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审。 

  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与概算总投资,既是施工图纸设计、设计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总投资的10%,否则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基建处组织计划财务处等部门,根据学校计划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新申报项目的概算总投资以及学校的财务状况,编制基本建设投资申请计划,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不得超计划开支。如因不可抗的因素导致项目投资突破,必须按照程序申请追加投资计划。追加投资计划由基建处提出,在征得计划财务处同意后按以下规定报批:追加1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审批或校长授权协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追加l050万元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追加50万元以上的,同时报党委会审批。 

  第五章 工程勘察设计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九条 由基建处按照招标程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并且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条 工程设计必须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步骤。 

  ()通过招标程序选定中标工程设计方案。方案经优化后,有关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方案进行签字盖章,予以确认。重要建筑,其设计方案须报学校行政和党委审议。 

  设计方案报属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设计方案,进行地质勘察招标。委托中标的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探,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勘察成果须报勘察主管部门审查。 

  ()根据设计方案和地质勘察报告,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并上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和概算经批准后,设计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编制并且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设计合同中要明确限额设计,要求设计单位以限额进行工程设计,在设计合同中明确施工图预算超限额的相关罚则。 

  ()施工图纸须报属地图纸审查机构,就设计法规符合性进行审查。与此同时组织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就使用功能进行施工图纸检查。将审查意见和检查结论送设计单位,补充、完善图纸设计。 

  在此基础上编制详细的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经监察审计处核准后,作为工程招标的重要依据。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并写出详细技术交底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因实际使用需要或者设计法规要求必须修改的,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程序办理书面变更、洽商或签证。 

  第六章 工程招标投标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应该进行公开招投的项目,如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具有特殊性,只能由某些特定的承建商承担的工程项目; 

  ()采用公开招标发生的前期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过大的项目; 

  ()一些行业垄断部门的工程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须进入地方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进行,学校工程招标工作小组和监察审计处工作人员全过程监督下开标、评标。 

  评标可以采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发包按本条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200万元的,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施工承包单位,低于20万元的由基建处与使用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施工承包单位。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    下的,由国资处负责招标采购。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集体研究确定。 

  若本条内容与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规定发生矛盾,按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项目已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编制的工程预算已经完成且经监察审计处审核确认。 

  第七章 工程合同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工程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工程任务,明确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 工程合同签订 

  ()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预算等应该签订委托合同,施工应该签订承包合同,仪器设备与器具应该签订采购安装合同。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由基建处拟定合同文本,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校办公室、国有资产与设备处、校办企业与后勤管理处会签,主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审核,校长签订或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 

  ()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承包范围、金额、质量要求、工期、履约担保、违约处罚等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合同必须约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条款。 

  第二十八条 工程合同管理 

  工程合同正本由合同双方保管,副本由基建处分送学校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为跟踪审计和支付工程款提供依据。 

  当合同价款发生调整,并且调整超出±10%幅度时,合同双方应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原合同一起构成完整的工程合同文件。 

  第八章 建设实施 

  第二十九条 工程施工实行监理制度。委托具备合格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和安全施工”实行全面监理。基建处全面支持监理单位开展管理工作,并且通过监理单位监控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十条 施工组织与管理 

  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以后,由基建处组成和安排建设项目管理班子。建设项目管理班子负责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 

  ()持土地证、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消防与施工图图纸审核文件、监理、施工合同办理开工手续,缴纳劳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监督、新型材料押金等费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项目开工前,学校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保证施工现场通水、通电、通气和道路、通信畅通,要细心做好苗木、管线挪移(改造)、场地平整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做好充分准备。 

  ()工程施工管理人员要会同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和跟踪审计人员,认真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减少变更和现场签证。 

  ()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要严格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和签证,应由设计单位出具,监理工程师审核,基建处确认。如果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一同计算价款,报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审核,作为结算调整费用的依据。工程价款单项调整额度超过5万元的,须报主管基建副校长审批。 

  第九章 工程项目预结算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实行审计核准制度。 

  ()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结算,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监察审计处负责委托以及成果审核,基建处协助提供基础资料。 

  (二)10-100万元工程预算、结算,由计财处编制、审核,报审计处核准。10万元以下的工程预算结算,由计财处直接编制、审核,报审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房屋或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向基建处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基建处在接到竣工结算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审计处送交审计资料。监察审计处在收到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送审工作。 

    

  第十章 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施工图竣工后,由基建处会同国有资产与设备处、使用单位,以及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预验收。 

  正式验收前,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按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站审查的审核程序完成资料审核;资料审核合格后,方可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正式竣工验收应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基建处、使用单位、质量监督站和其他一些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由基建处会同国有资产与设备处、使用单位、后勤等管理部门,进行房产移交;后勤部门负责工程水、电、煤气、通信、物业的接管。 

  第三十五条 由基建处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期限,责成工程施工单位完成工程保修工作。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应办理工程维修移交手续,移交给后勤部门。 

  第十一章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监察审计处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清理工程往来款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三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计划财务处根据校基本建设计划及时筹措和安排资金。严格按照财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学校对外签订的有关合同、工程进度和有关资料支付工程款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终基建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按时上报省有关部门。对纳入基本建设预算支出管理的资金应保证按投资计划使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填制已完工程进度表,详细注明工程进度及预算,经监理单位(如未请监理,则免监理单位确认)、学校现场管理人员确认,并经建设指挥部审核后,由计划财务处办理拨付工程款。 

  第三十九条 工程在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前,学校向施工企业支付款项不超过合同总价的90%。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决算完成并收到施工单位开来的正式发票、确认完税凭证后安排支付结算末款,其中,预留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满后按维保责任多退少补。 

  第四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批准之后30天内,计划财务处必须完成项目财务决算。 

  第十二章 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 

  ()由基建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填报基建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归纳整理统计资料,分析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基建统计工作报表要及时,数字要准确。报表须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凡与学校基建工程有关的项目申请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文件资料、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等按规定必须归档的资料,由基建处负责整理报送学校档案馆。 

  ()对监理、施工企业实行档案押金制度。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合同中约定预留档案押金五万元,待工程竣工档案经学校档案馆验收合格后,返还档案押金。 

  第十三章 临时性建筑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临时性单项工程,由使用单位书面提出选址和建设立项申请及使用时间的报告,校办企业与后勤管理处签署书面意见后,基建处根据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意见,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报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工程,由校办企业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并按照审定的建设地址、范围、规模进行建设。 

  第十四章 建设项目总体验收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履行项目验收程序。项目验收工作由基建处组织。 

  第四十五条 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本校审计部门审计。 

  第四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基建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和使用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凡学校参加基本建设的管理人员,都要本着对学校事业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不准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涉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不准收受贿赂;不准泄露标底或其他单位编制的标书;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招标议标程序。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琼州学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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